(一)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应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技术规范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技术评审。
通过技术评审的,生产建设单位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依据技术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水土保持
方案报告,报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经专家复核后,水土保持方案达到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水土保
持管理部门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报送的,水土保持管理部门终止审批程序,生
产建设单位重新申请审查。
未通过技术评审的,生产建设单位依据技术评审意见修改完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报水土保
持管理部门重新进行技术评审。
对于特殊性质或者特大型生产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审
查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
单位。
(二)不需要进行技术评审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管理部门在受理申请之
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十条 建立本级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评审专家库,制定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技术
评审专家必须是专家库在库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