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
(试行)
一、目的和作用
(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准确反映林业及相关产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林业及相关产业的指导和信息发布,促进林业及相关产业的良性发展,增进国际对比与交流,建立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科学、准确、全面、系统地界定林业及相关产业分类不仅可以规范林业行业统计行为,也为行业主管部门及时掌握行业发展状况提供了可能。本分类为我国林业建设、行业管理、国际交流和林业统计提供科学、统一的范围与定义。
二、范围
(一)本分类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基础上,规定了我国林业及相关产业的范围,适用于统计及政策管理中对林业及相关活动的分类。
(二)本分类规定的林业及相关产业是指依托森林资源、湿地资源、沙地资源,以获取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目的,为社会提供(也包括部分自产自用)林产品、湿地产品、沙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密切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三)林业及相关产业的活动主要包括:
1、森林的培育与采伐活动;
2、非木材林产品的培育与采集活动;
3、林业生产辅助服务;
4、林业旅游与休闲服务;
5、林业生态服务;
6、林业专业技术服务;
7、林业公共管理及其他组织服务;
8、木材加工及木制产品制造;
9、以木(竹、苇)为原料的浆、纸产品加工制造;
10、以竹、藤、棕、苇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11、野生动物产品的加工制造;
12、以其他非木材林产品为原料的产品加工制造;
13、林业其他相关活动。